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返還溢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簡淑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醫學大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

訴字第381號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萬4,8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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