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返還溢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簡淑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醫學大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
訴字第381號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萬4,8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