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監宣字第149號家事裁定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
日期:102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3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監護宣告
類型:民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監宣字第149號家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黃倫
相 對 人 李榮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
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
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
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
地法院專屬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榮基雖設籍宜蘭縣冬山鄉○○路000號,
惟實際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聲請人希望能
將本件移轉管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稽。則參照首開說明,本件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
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