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 余明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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