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11.05.九十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11月05日(民國)
日期:2001年11月05日(公元)
案由:給付工程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11.05.九十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雄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明鈺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維
法定代理人 曾春閔
訴訟代理人 吳梅林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
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