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27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27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7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BULAYJENEBELBAYRON( 珍妮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BULAYJENEBELBAYRON(珍妮貝)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