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05.18.一百零四年度司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法院:南投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5月18日(民國)
日期:2015年05月18日(公元)
案由:返還擔保金
類型:民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05.18.一百零四年度司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子倫
聲 請 人 黃粵華
聲 請 人 黃于柔
相 對 人 黃玉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三九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
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
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以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9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108,641元為擔
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
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
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5號、103
年度存字第393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
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