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6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6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6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6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顏家華 即家昌工程行、 林信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1年4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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