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7.23.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7.23.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7月23日(民國)

日期:2008年07月23日(公元)

案由:更生事件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7.23.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
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謝永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是否全體債權人(含
各筆債權)均已參與成立協商,如非全體債權人,則請說明未參與成
立協商之債權人、債權額及其未參與之理由為何?
二、聲請人需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96年扣繳憑單)。聲請人陳報晚上亦有兼差,其在職證明、收入證明
亦需提出。
三、聲請人陳報協商當時月薪約為43,000元,其收入減少時點為何?需提
出薪資證明。
四、聲請人均有薪資收入,何以陳報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僅為57,917元?
聲請人應具體表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
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收入如聲請前1年薪
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
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
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聲請人應釋明扶養費8,000元及5,000元之實際用途、及其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係因胞姐所開設之幼稚園於97年6月中倒閉,聲請人才遷
回新竹居住,然租賃契約之簽約日為96年11月21日,需釋明為何租賃
契約於96年12月即簽訂?聲請人離開幼稚園工作之時點、原因又為何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