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5.20.九十九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5.20.九十九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5月20日(民國)

日期:2010年05月20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5.20.九十九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告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578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