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6.04.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6月04日(民國)
日期:2020年06月04日(公元)
案由:履行契約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6.04.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1號原
告 馬珈豫
法定代理人 陳湘宜
被 告 泰洋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遠
被 告 復康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遠
被 告 呂理政
廖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