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6.04.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6.04.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6月04日(民國)

日期:2020年06月04日(公元)

案由:履行契約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6.04.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1號原   
告  馬珈豫  
法定代理人  陳湘宜  
被   告 泰洋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遠  
被   告 復康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遠 
被   告  呂理政  
       廖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