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 昱
債務人 趙先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470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