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8.一百年度司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18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18日(公元)
案由:限期起訴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8.一百年度司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0年9月27日彰院賢文字第100000
0985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