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請人 顏周麗香
高鏡堂
高 周梅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周雪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185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陳周雪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