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趙秋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
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新北市中和
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
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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