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76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76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債務人 許鉦 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鉦易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07日止累計99,405元正未給付,其中99,405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7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99405元 | 許鉦易 | 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