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06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06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06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柯承睿柯德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601元,及其中新臺幣37,578元,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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