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038號法院裁定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038號法院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105年10月13日(民國)

日期:2016年10月13日(公元)

案由:聲請非常上訴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038號法院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告  李佳駿
被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代 表 人  顏大和 (檢察總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
院以105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民國
105年8月4日送達原告,並於同年8月15日確定,有該訴
訟救助案卷及裁定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
定後,迄未補正繳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5年9月12日以
104年度訴字第10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法務部矯正署
東成技能訓練所書函檢復之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頁面及
答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明鴻
法官 蕭蕙芳
法官陳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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