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5.19.九十九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5.19.九十九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5月19日(民國)

日期:2010年05月19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05.19.九十九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告 翁歆瑢祥泓 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2,56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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