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388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8月0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8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388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88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賴盈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肆仟 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