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

聲請人 黃柄衫

相對人 施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77501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775010),內載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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