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70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務人 胡宇源

胡志忠

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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