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70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務人 胡宇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