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25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2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
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恩羽 即 陳政哲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仟捌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仟零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