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25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2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
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恩羽陳政哲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仟捌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仟零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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