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
原告與被告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