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56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余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零陸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