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11.18.一百零九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11.18.一百零九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日期:109年11月18日(民國)

日期:2020年11月18日(公元)

案由:返還價款等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11.18.一百零九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上訴人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 律師
簡榮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被上訴人 黃莉玲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 律師
黃靖閔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08年度消字第58號」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請求返還價款等事
件」、「108年度消字第5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楊熾光 法官 戴博誠 法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粟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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