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4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凌坤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傳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