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石朗櫻

被告 林正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陳雅琪

法官 鄭媛禎

法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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