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6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609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