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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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民
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街○○○
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471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08年10月29日確定,嗣聲
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08年度甲○○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
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掛失汽車…等,現被繼
承人遺留之土地部分經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
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
聲請費1,000元、謄本及郵資等878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
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47
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納稅義
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
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不
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本院108年度甲○○催字第217號民事裁
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
收據、掛號函件執據、郵政申請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汽
車車籍查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
尋電腦輸入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
司繼字第787號、108年度司繼字第3471號、108年度甲○○催
字第217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
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等遺產,其中部分土地現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進行拍賣程序;又聲請人業已申報遺產稅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
產行為,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
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
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
,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
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及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
用各1,000元,業經本院於108年度甲○○催字第217號及本件
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
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