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11.12.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11.12.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2年11月12日(民國)

日期:2013年11月12日(公元)

案由:給付票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11.12.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債 權 
人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福
債 務 人  楊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仟□佰零肆元□  肆拾
□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肆拾□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九日□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一  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
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
碼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六日起算利息,惟該
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  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
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
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
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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