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11.12.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2年11月12日(民國)
日期:2013年11月12日(公元)
案由:給付票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11.12.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債 權
人 弘源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福
債 務 人 楊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仟□佰零肆元□ 肆拾
□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肆拾□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九日□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一 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
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
碼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六日起算利息,惟該
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 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
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
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
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