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郭清榮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王 郭雅惠 請求分割王郭雅惠與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 郭張素蘭 (民國107年1月15日歿,生前住高雄市旗津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旗津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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