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傅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秀枝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
下同)1,50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112年11月29日 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6年2月27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1.68固定計息及自
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4.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按 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2月2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
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49,409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
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
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