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07.03.一百零七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7月03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03日(公元)
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07.03.一百零七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靜
被 告 渥可 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玫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8,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