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返還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陳瑞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顏瑞
鄉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  第26657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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