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返還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陳瑞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顏瑞
鄉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 第26657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