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6月26日(民國)
日期:2009年06月2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
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甲○○
號6樓.
上列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臺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請求利率已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
之五,請提出請求利率之請求依據為何,並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謄。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