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11 號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11 號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1號
原 告 邱孝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同項規定駁回原告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