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真 (即馨記羊糖鋪)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請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牌照號碼BCH-6995、廠牌V.W,及編號2牌照號碼BGE-0696、廠牌BMW;之兩部自小客車,依起訴狀所載購買價格各為新台幣128萬8000元及294萬元,故本件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22萬8千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2877元。請如期繳付。
二、提出「馨記羊糖鋪」營利事業登記、異動資料(獨資或合夥?)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查報被告向當舖(店名及地址?)以系爭汽車借款之事...?及所稱分期繳車貸之詳細資料(2部車有否均設定動產擔保或抵押?動產擔保債權人是誰?每月繳納憑證及統計表..全部繳清否?)。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