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02.25.九十九年度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02.25.九十九年度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02月25日(民國)

日期:2011年02月25日(公元)

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型: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02.25.九十九年度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5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坤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潘正屏
法官 涂裕洪
法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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