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06.12.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6月12日(民國)
日期:2015年06月1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06.12.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于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
國104年6月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46,244元未給 付,其中48,195元
為消費款、94,449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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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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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于采□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48195│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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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