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禁沒字第 161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禁沒字第 161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1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02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捌貳公克)及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020號被告黃俊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8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0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頁及背面)。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8802公克、驗餘淨重0.878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第93、25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