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告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鳳幸

被告 王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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