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2.15.九十六年度票字第3631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2.15.九十六年度票字第3631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2月15日(民國)

日期:2007年02月15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2.15.九十六年度票字第363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3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孟
代理人 鄭閔峰
相對人祥冠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祥高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祥福
相對人 黃秀滿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陰j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佰萬元,其中之壹佰壹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1日,共同簽發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3,000,000元,到期日96年1月2
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1件,聲請裁定准陰j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部C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
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 古薰樹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