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5.31.一百零七年度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5月31日(民國)
日期:2018年05月31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5.31.一百零七年度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 請
人 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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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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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號││││(新臺幣)││(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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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齊染整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京川企業有限公司│171,121元│ZF7677808│107年2月15日│
││公司呂宜郎│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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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先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無誤
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限登全國版)1日,並
校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
★二、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
請。
三、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1.本公示催告裁
定及2.新聞紙(須全版,請勿剪開)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例
如:倘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登報日為民國107年1月31日,則
同年4月3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
月內,即107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於登報時,得斟酌是否將其個人
地址遮隱。
五、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
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