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芸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芸卉因詐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郭芸卉因詐欺等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罪質、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暨參酌受刑人就本案定刑所為之意見表示(見卷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

法官 陳億芳

法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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