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芸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芸卉因詐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郭芸卉因詐欺等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罪質、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暨參酌受刑人就本案定刑所為之意見表示(見卷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
法官 陳億芳
法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