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2.8.一百零七年度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2.8.一百零七年度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2月08日(民國)

日期:2018年02月08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2.8.一百零七年度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法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純
上列聲請人法寶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合同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法寶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
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  日,請具狀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