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12.30.九十二年度除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12月30日(民國)
日期:2003年12月30日(公元)
案由:除權判決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12.30.九十二年度除字第988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八八號
聲請人順生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芳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
│支票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1│ 陳祝全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陸仟零玖拾元│CG五0八三五一││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