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5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5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594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9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黃朝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
  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
  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
  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
  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
㈣、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87608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㈤、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㈥、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3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67028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94號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黃朝琴  │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78772│     │月1日起  │      │20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黃朝琴  │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60000│     │月1日起  │      │1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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