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0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0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廖子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