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0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0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0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竣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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