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09.3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09.3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9月3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9月30日(公元)

案由:給付服務費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09.3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丹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
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
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
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
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
違約金,  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
  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  約金
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  償其他之損害
;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  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
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  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
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  照)。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
或賠償性,應依當  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
金之種類  ,即應依民法第252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依服務契約書第11條第5項約  定應
支付三個月服務費作為補償等情詞,請求債務人應給付  新臺幣9,45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惟查,上開契約第11條之內容未表  明約定提前解約之補償金屬何種
性質,依前開說明,此補償  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計
遲延利息。是債權  人其請求金額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許者,於法
均屬無據  ,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
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
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
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
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